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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专栏丨滑雪“菜鸟”鲁莽“先飞”,受伤后谁来“买单”? 今日要闻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4日,原告金某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南区旅游,获得被告某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滑雪场门票。次日,金某持门票进入滑雪场,换完雪具后自行选择中级雪道滑雪。起动滑行时,同时在此雪道上滑雪的朱某以大S形滑行在前,金某以小S形滑行在后。滑行途中,金某追赶上朱某,在没有预判和及时刹车的情况下,二人相撞,金某受伤入院治疗并经鉴定评为十级伤残。另查明,金某与朱某滑雪当日,均自行选择滑行雪道和滑雪方式。滑雪场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滑雪技术指导人员名录及照片,未在雪道入口或醒目位置设置危险提示板。


(资料图片)

关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裁判结果

滑雪是具有高度危险的文体活动,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滑雪技能水平及滑雪项目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金某明知技能水平不高却自行选择进入中级雪道滑雪,存在过错,朱某不存在故意,也没有明显违背滑雪规则的行为,滑行动作属于正常技术动作,不存在重大过失,故不应承担责任。金某自愿参加本次滑雪,自行选择中级雪道滑行,违反多项运动规则,存在过错,其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属自甘冒险行为,应自负80%责任。某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业标准及规范公示教练员名录及照片,未在雪道入口或醒目位置设置危险提示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酌定承担20%的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自甘风险”规则有助于解决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司法实践问题。滑雪作为竞速类运动,属于高度危险的文体活动,参与者应对其危险性具有相应的认知。参与者自身对危险程度的把控、雪场设施可能带来的损害以及他人可能带来的损害均属于危险源。以上危险源对于滑雪参与者而言是否可预见并可控,是判断滑雪运动参与者行为是否应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关键。

本案中金某明知滑雪技能水平不高却自行选择进入中级雪道滑雪,违反多项运动规则,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明知滑雪的危险性,在紧张的滑雪过程中注意力集中于运动,没有明显违背滑雪规则的行为,滑行动作属于正常技术动作,不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侵权责任。滑雪运动中雪场设施风险不属于滑雪参与者可预见及可控范畴,该风险的防范主体应为滑雪场所经营者,滑雪参与者自愿承担自身对危险程度的把控引致的风险,并不免除滑雪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经营者的某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行业标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的侵权责任。

本案通过对高危体育运动风险识别和控制的主体不同进行分析,区分了自甘风险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对滑雪运动参与者的自助防范行为和滑雪场所经营者的自律规范行为进行了具体指引,以期提升高危体育运动爱好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体育场所从业者的安全保障意识,从而更广泛形成防范、减少体育事故和纠纷的合力。

原标题:《民法典实施专栏丨滑雪“菜鸟”鲁莽“先飞”,受伤后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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