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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外传》诉浙江卫视节目侵权,综艺二创,是否在容忍范畴当中

8月27日,电视剧《武林外传》的版权方发布声明称,浙江卫视的综艺节目《我们的客栈》曾联系版权方,希望获得这部电视剧的音乐授权,但版权方发现,这档综艺和浙江卫视的很多综艺节目,均存在对于《武林外传》的侵权行为,因此,并未授权浙台相关版权。《武林外传》版权方发布声明称:

要求浙江卫视立刻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在公开渠道承认自身侵权事实,向我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我方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同时,在这份声明当中,还有非常关键的一句话,放在了最后:


(资料图)

对于浙江卫视的侵权事宜,我方保留法律规定的所有程序和实体权利,特此声明。

老编我对这最后一句话的解读是,电视剧《武林外传》暂时并未启动司法诉讼程序,只是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获得一定量的金钱赔偿,同时获得浙江卫视方面的道歉。这份声明在浙江卫视暂时停播《中国好声音》之后发出,显然也是找准了“一定量”的时机——这个时候,浙江卫视方面似乎并不希望再出现什么负面新闻。

基于此,我对这件事情的看法是,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等待法律确定。所以,我真心希望浙江卫视方面不要因为自身正在因为《中国好声音》陷入在负面舆论当中,便仓促和电视剧《武林外传》方面达成私下的赔偿协议。当然,我的这种希望,十之八九会落空。

我为什么希望浙江卫视方面最好应该去和电视剧《武林外传》在司法上过过招呢?倒不是希望他们彼此浪费司法资源。相反,这件事情,可能会起到非常不错的普法作用。尤其是综艺节目对于影视剧再创作的“非侵权边界”问题。

比如说,一部电视剧火爆了,接下来的综艺节目,能不能运用已经火爆的电视剧当中的元素,到底可以运用多少元素等等,这些,都是需要司法给出明确界限的。比如说,当一部电视剧火爆之后,综艺节目邀请主演们上节目,这些主演,穿自己在电视剧当中的衣服,是否构成对于电视剧的侵权呢?

再比如说,一部电视剧火爆了,剧作当中的主演们重聚在综艺当中,再次即兴表演一段和电视剧相关的小品内容,算不算对于原作的侵权呢?如果算侵权,那这种侵权需要赔偿的金额到底是多少?版权方真正损失的金额是多少?这些内容,都是具备司法科普价值,同时具备业内参考价值的。

从我个人认知的角度上讲,电视剧作品热播之后,应该对于很多形式的“二次创作”予以容忍。比如说,综艺形式的二次创作。类似浙江卫视《我们的客栈》这样的综艺节目,让电视剧《武林外传》当中的演员们重聚,甚至于出现演员们带妆重聚,当然首先获得利益的是节目组方面。但同时,电视剧《武林外传》再次获得了让青年观众们知道的机会。这部电视剧依旧在正版视频平台上播放,显然可以形成更多的播放成绩,直接回馈给电视剧的版权方,更多的分成。

很多形式的二次创作,是不是对于电视剧本身更好的助力呢?我对这个问题,也有疑问。目前,短视频行业当中,对于电视剧内容的二次创作,都是慎之又慎的。以前,短视频内容对于影视剧内容进行二次创作,是没有问题的。当下,则面对着版权风险。所以,很多短视频平台方会提前和电视剧版权方交流,免费获取二次创作的权力,给到平台方的创作者们。

再举一个例子。金庸先生的很多武侠小说火爆之后,大量的影视剧作品,都广泛运用金庸武侠当中的大侠名称和刀剑名称等等,这是否也构成侵权呢?比如说,正在热播的电视剧《鹊刀门传奇》当中,广泛运用了郭靖、杨过、小龙女、屠龙刀等等金庸武侠的元素。这个,算侵权吗?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之下,这些元素内容,是用都不可用,还是可以用,版权方需要容忍这些“用”呢?目前,确实没有司法判决先例可以拿过来参考。所以,浙江卫视《我们的客栈》是否构成对于电视剧《武林外传》的侵权,其实真的没有必要私下悄悄解决,而是应该选择公开、公正的司法途径,让整个行业都看一看,最终的司法审理结果是怎样的,才好。(文/马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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